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9 日)
第8條
主管機關核定之得獎人員或團體,擇期予以獎勵及公開表揚。

前項獎勵及公開表揚得與主管機關其他獎勵活動合併舉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