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29 日)
第2條
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,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者,得被推薦為受獎之候選人或團體:

一、執行研究發展計畫,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, 有重大改良或提升。

二、執行研究發展計畫,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 全,具有重大貢獻。

三、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、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 ,具有重大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