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9條
核子原料之廢棄,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報請主管機關許 可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種類、數量、性質及原用途。

二、廢棄原因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許可廢棄之核子原料,應依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