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7條
核子原料之過境或轉口,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報請主 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原始輸出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。

二、輸入國核准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。

三、交運文件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前項過境或轉口之核子原料,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得卸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