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13條
核子原料於運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遺失、遭竊或受破壞時,經營 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,並於三十日內提 出書面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