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10條
核子原料之轉讓,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並檢附讓與人持 有許可文件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種類、數量、性質及用途。

二、預定轉讓期日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前項轉讓許可,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