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6條
核子燃料經公路運送者,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、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 執行:

一、行車四小時以上,應更換駕駛人。

二、運送車隊前後應有前導車及護送車押運,每一運送車輛均應由攜帶槍 械及通訊設備之警察護送。

三、預先協調當地及沿途警察機關,實施交通管制及排除道路障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