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5條
前條第一項運送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運送路線、設備、機具、包件或包封容器及作業程序。

二、工作人員之編組及通訊方式。

三、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。

四、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前條第一項安全管制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安全管制人員組織及任務說明。

二、安全管制人員訓練及講習。

三、安全管制措施。

四、緊急事件之安全戒護。

五、聯絡及通報方式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