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4條
核子燃料之運送,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規定,並由託運人填 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檢附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,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種類、數量、性質及用途。

二、預定運送期間。

三、運送人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於執行運送作業前,託運人應填報交運文件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