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16條
核子燃料之租借,承租人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並檢附出租人持 有許可文件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為之:

一、種類、數量、性質及用途。

二、預定租借期間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前項租借許可,應合併申請第三條之使用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