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 ( 98 年 10 月 30 日)
第11條
核子燃料之輸出,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並檢附輸入國核 准輸入許可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,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,始得 為之:

一、種類、數量及性質。

二、接受機構及用途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