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7條
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綜合概述。

二、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。

三、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。

四、平時整備措施。

五、緊急應變計畫演習。

六、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。

七、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。

八、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。

九、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。

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,應包括應 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