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6條
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應依前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析及 規劃結果,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,並負責 維護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