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
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2條
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(以下簡稱經營者) 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 或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,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擬訂核子事故緊急 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、作業程序及編組等 相關事項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