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 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12條
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、器材如下:

一、飲用水、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。

二、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。

三、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。

四、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。

五、碘片。

六、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