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 ( 101 年 01 月 16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徵收行政規費之事 項及收費基準如下:

一、輻射度量儀器校驗,每台新臺幣二千元。

二、加馬能譜分析,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。

三、輻射污染擦拭計測,每張新臺幣五百元。

四、鍶九十核種分析,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。

五、阿伐核種分析,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。

六、氚核種分析,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
七、全身計測,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。

八、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,每份報告新臺幣三百元。

第3條
公、民營機關(構)使用本中心會議室者,每日徵收新臺幣四千元;借用 影音視聽設備,每日加收新臺幣一千元。但其使用時間為半日者,均減半 收費。

第4條
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、抄錄、攝影或複製檔案、資訊,依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。

第5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