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6條
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、目的、方法、條件及接受標準。

二、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、目的、方法、條件及接受標準。

三、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、目的、方法、條件及接受標準。

四、運轉人員編組、值班計畫。

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,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