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19條
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,應於審查期限內作成審查結論。

前項審查期限,由主管機關公告之,但不包括下列期間:

一、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 (構) 未逾六十日之日數。

二、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