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16條
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,仍須繼續運轉者,經營 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,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 換照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報告,報請主管機關審核:

一、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。

二、時限老化分析報告。

三、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。

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