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13條
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,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 執照申請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,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,以書面 敘明理由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