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12條
經營者應於每一預定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,提出該階段測試報告,經主管 機關審查同意後,始可進入次一階段;全功率階段測試完成後,應提出該 階段測試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