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 ( 94 年 11 月 28 日)
第11條
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,經主管機關審 查同意後,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。

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