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 ( 93 年 09 月 22 日)
第5條
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。

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,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 限制簽註於健康檢查報告。

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,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