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9 日)
第5條
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,認有應補正情形者,應詳列補正 所需資料,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,主 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