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9 日)
第3條
前條第一項除役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設施概述、運轉歷史、曾發生之重大事件及其影響。

二、設施系統、設備、組件與材料之放射性活度調查方法及初步評估結果 。

三、除役目標、時程、使用之設備、方法及安全作業程序。

四、除役期間仍須運轉之系統、設備、組件及其運轉方式。

五、除役期間預期之意外事件之安全分析。

六、除污方式及除役期間放射性廢氣、廢液處理。

七、除役放射性廢棄物之類別、特性、數量、減量措施與其處理、運送、 貯存及最終處置規劃。

八、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。

九、環境輻射監測。

十、組織及人員訓練。

十一、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。

十二、廠房及土地再利用規劃。

十三、品質保證方案。

十四、保安措施。

十五、意外事件應變方案。

十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