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  ( 101 年 07 月 09 日)
第2條
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除役計畫及財務 保證說明,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。

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,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作成審 查結論前,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