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
依第五條、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,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,並建置研發成
果管理機制,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有之研發成果。
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,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、授權、讓與、收
益、委任、委託、爭訟、迴避、資訊揭露及其他一切與管理運用研發成果
有關之行為。
第一項研發成果之管理機制,包括專責單位管理、維護管理、運用管理、
迴避、資訊揭露及會計處理等。
前項迴避及資訊揭露,包括目的、適用對象、適用範圍、申報與揭露事項
、審議程序、爭議處理及通報機制等。
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,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。
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,應以刊登網際網路、全國性報紙、函告業
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