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34條
研審會視業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,由召集人召集之。召集人無法出席時, 得指派委員代理之。

審查會議時,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、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、學者 等列席。

會外委員及列席專家、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