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8條
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會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,並提供相關資料;必要 時,本會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。

本會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,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 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、紀錄、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, 執行單位應予配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