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6條
研發成果公告後,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,得於公告五年屆滿 前四個月起,為讓與之公告;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,經本會核 准後,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