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3條
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,由本會專案核定,將一定比率分配創作 人或執行單位。

分配創作人之獎勵比率以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為上限,並得視個案之貢獻 度、困難度或特性等之不同,調整分配創作人之比率。

分配執行單位歸屬政府部分,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