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2條
執行單位運用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收入,應依前條規定方式繳交之。

本會、本會所屬機關補助、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該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五十以下者,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