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0條
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本會 同意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於招標文件明定。

二、因生產設施或技術特殊,為穩定國內供貨需求,造福國人,以落實本 土化政策。

三、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,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仍 無國內企業願意製成商品銷售。

四、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。

五、基於維護產業發展需將研發成果製成商品,供銷國民。

非本會所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所獲得收入,應繳交本會、 本會所屬機關之比率,由本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