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(以下簡稱研發成果):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(以下簡稱科技計畫)研發所獲得之產品、技術、方法等成 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:

(一)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、本會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自 行從事、補助、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科技計畫 。

(二)本會、本會所屬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或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 單位辦理之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。

二、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(以下簡稱執行單位):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 研究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、法人或團體。

三、研發成果收入:指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、 權利金、價金、股權或其他權益。

四、產學合作:指依第一款第二目執行之科技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