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8條
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,經本會核准後,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 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。

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,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 發成果,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