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7條
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,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 研發成果者,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後,得將研發成果有償讓與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