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5條
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,經本會核准後,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 術、研究機構、企業或民間團體,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。

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。必要時,得延長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