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3條
產學合作計畫之業者出資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者,於執行單位辦 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時,優先取得非專屬授權。

依前條規定取得專屬授權之業者,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有效運用該研發 成果,並將運用情形以書面通知執行單位。未於一年內有效運用者,執行 單位得以書面通知限期三個月內說明;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,執行 單位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