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2條
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,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。但產學合作 計畫業者出資達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,得依契約約定獲得五年以內之 專屬授權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報請本會同意後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:

一、研發成果尚未達到得以量產階段,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 重要發明專利,繼續開發或製成商品銷售者。

二、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。

三、較有利於整體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者。

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,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