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2 月 18 日)
第11條
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,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 授權利用時,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。再為讓與或授權者,亦同。但以其 他方式為之,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以公平、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。

二、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。

三、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。

前項但書情形,應報本會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