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8 日)
第9條
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時,中央主管機關接獲經營者通報後,除依前條規定辦 理通知作業外,並依事故狀況及影響程度,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完成核子 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,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。

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、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,應完成二級開設,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