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8 日)
第11條
因地震、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,視災害 規模大小,除依前五條規定辦理外,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