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28 日)
第10條
廠區緊急事故或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時,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經 營者通報後,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通知作業外,應完成一級開設,進行各 項緊急應變作業。

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、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,應完成一級開設,進行各項緊急 應變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