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1 日)
第5條
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管理會(以下簡 稱本會),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主管機關派員兼 任之;其餘委員,由主管機關就有關機關(構)代表、專家、學者派(聘 )兼之。

本會委員為無給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