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1 日)
第4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
一、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。

二、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。

三、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。

四、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。

五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