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01 日)
第3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
一、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由主管機關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收取之收入。

二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
三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