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6條
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認可證書者(以下簡稱申請者)應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:

一、政府機關(構)。

二、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,其最低實收股本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。

三、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。

四、非營利之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