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5條
運轉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:

一、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,並查證其執行。

二、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。

三、審查運轉前與運轉期間檢測計畫及運轉期間測試計畫。

四、查證檢測作業及系統壓力測試作業。

五、查證修理及更換作業及其適用之品質保證方案。

六、審查目視檢測報告及查證目視檢測結果。

七、查證泵、閥及支架之運轉測試作業或審查其測試報告。

八、簽證經營者之運轉檢測與測試、修理及更換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