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4條
興建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:

一、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,並查證其執行。

二、審查驗證材料證明文件。

三、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、銲接、熱處理及非破壞檢測作業。

四、見證最終壓力測試。

五、確認一次圍阻體結構施工報告經權責設計機構審查、簽證及經營者核 定。

六、見證經選定之檢驗作業。

七、確認設計規範及設計報告經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。

八、確認壓力及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經相關權責機構簽證。

九、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。

十、簽證經營者數據報告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