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 ( 103 年 01 月 13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檢測:指由合格之人員以非破壞檢驗方式檢驗材料及銲道,以偵測缺 陷之作業。通常係指超音波檢測法、液滲檢測法、磁粒檢測法、渦電 流檢測法、射線照相檢測法、目視檢測法等一種或多種檢測作業。

二、測試:指由合格之人員執行指定之功能及壓力試驗,以決定結構、系 統及組件符合物理、化學、環境或運轉條件之要求。

三、監查:指為確保設計、安裝、檢測和測試符合規定所執行之作業。

四、查證:指運用文件審查、人員訪問、現場觀察等方式,以決定各項設 計、安裝、檢測及測試作業,是否符合法令、規章及品質保證要求。

五、監查機構:指經主管機關認可而獨立執行興建或運轉期間核子反應器 設施監查作業之機構。